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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AI恶搞非“法外之地”,人格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志戬

  专访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AI恶搞非“法外之地”,人格权保护需锚定技术边界

  


  “AI技术的普及降低了内容创作门槛,但技术便利绝不能成为人格权侵权的‘免责牌’。”近日,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判例与司法实践,就AI恶搞图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接受专访,从法律视角厘清技术应用与权利保护的边界,传递“技术向善需法律护航”的核心观点。

  一、侵权认定:三大维度锚定AI恶搞行为性质

  谈及AI恶搞图片侵权的司法判定逻辑,王西铭律师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精准界定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边界,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可识别性”“侮辱性”“人格尊严损害”三大核心判断标准。

  他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程某诉孙某案为例进一步阐释:该案中,被告将原告微信头像通过AI生成动漫风格图片,虽艺术形式有差异,但二者在脸型、蹲姿、手势等核心特征上高度对应,结合摄影交流微信群的特定场景,群成员可明确识别指向原告,完全符合肖像权侵权的“可识别性”核心要件 。而针对图片中女性胸部的暴露化处理,王西铭律师强调,这一行为立足社会公序良俗与公众认知共识,已构成对特定主体的侮辱,客观上导致他人作出低俗化评价,满足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私信发送畸形图片的行为,他补充道,即便“点对点”传播未进入公共领域,不涉及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肖像权与名誉权侵害,但身体畸形、暴露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造成被侵权人心理屈辱,仍可落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全面兜底保障 。

  二、责任界定:“技术自动生成”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AI自动生成无主观过错”抗辩,王西铭律师明确表示否定。“技术工具的使用者应对其操作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司法实践的明确立场。”他指出,从程某诉孙某案可见,被告自主决定使用原告肖像生成图片,在原告制止后仍持续创作传播,其侵权故意已十分明显。

  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裁判导向一致——无论是AI生成图片还是合成声音,只要具备可识别性且未经授权使用,即便借助技术手段,侵权责任仍需由使用者承担。王西铭律师进一步解释:“AI软件仅是工具,生成何种内容、向谁传播,均由使用者自主选择和控制,这种主动性决定了其必须对行为后果负责,技术中立性不能成为侵权的‘遮羞布’。”

  三、权利救济:构建“证据固定+多层追责”保护体系

  在权利救济与风险防范层面,王西铭律师结合实务经验给出系统性建议。对被侵权人而言,首要任务是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公证留存AI生成图片、传播记录、沟通截图等关键材料,为侵权认定提供基础支撑。在此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如程某诉孙某案中,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

  若侵权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报案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实现全方位追责。

  对于普通公众,他提醒需树立“技术敬畏心”:“AI恶搞看似是‘玩笑’,但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侮辱性内容创作均可能触发法律风险。尤其在社交场景中,更需严守人格权保护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法律后果。”

  “AI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既要防止技术滥用突破权利边界,也要为正当技术创新留足空间。”王西铭律师最后强调,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体人格权优先适用、一般人格权兜底补充”的裁判逻辑,既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向社会释放了“技术发展不能逾越法律红线”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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