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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纲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志戬

  专访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纲 筑牢民营经济刑事法平等保护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营经济刑事法平等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法律遵循,而刑事司法的精准适用则是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企业家安全感的关键。”近日,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在接受专访时,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就民营经济刑事法平等保护议题展开深度解读。

  谈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下刑事保护的核心要义,王西铭律师强调,该法第三条明确的“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是刑事法平等保护的根本遵循。这种平等绝非形式上的等同,而是贯穿立法与司法的实质平等。从立法衔接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部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正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刑事回应,彻底打破了所有制差异带来的刑罚保护壁垒,让民营企业财产权获得与国有财产权同等的刑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层面,王西铭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应当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这在刑事领域具体体现为“精准区分、审慎介入”。一方面要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如“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所示,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主观故意的,坚决不认定为犯罪,杜绝将经营风险刑事化;另一方面要精准区分涉案财产性质,像“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案”那样,对非用赃款购买且已合法转移的财产不予查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同时,必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杜绝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范滥用职权异地执法等行为,这与《民营经济促进法》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初衷高度契合。

  针对民营经济刑事保护的实践痛点,王西铭律师提出“双向发力”的保护路径。在权利救济端,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为导向,畅通刑事申诉渠道,对涉民营经济冤错案件依法及时纠正,通过典型案例释放“纠错到位”的司法信号;在风险预防端,需结合该法“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针对互联网企业“小权力、大腐败”等新型风险,如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暴露的流程漏洞,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从源头降低涉罪风险。

  展望未来保护图景,王西铭律师表示,刑事法平等保护需构建“立法衔接、司法精准、合规前置”的全链条机制。既要深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体系衔接,确保法律精神一致;又要像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所示范的那样,在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间精准平衡,既依法严惩民企内部腐败,又坚决保障创新发展空间;更要通过法律宣讲、合规培训等方式,让民营企业真正理解法律边界,使刑事法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盾”而非“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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