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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执行异议之诉中责任财产维持的核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志戬

  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执行异议之诉中责任财产维持的核心要义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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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结合司法实践与立法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中“责任财产维持”这一核心问题作出专业解读,其观点对厘清此类纠纷裁判逻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责任财产的基础定位与双重属性

  责任财产是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债权实现的核心保障载体,构成债权人利益的“总担保”,其属性直接决定执行程序的推进边界与结果。

  - 维持效力:法律明确限制债务人对责任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等债的保全制度,直接干预损害债权实现的财产处置行为,确保责任财产规模不被恶意缩减。

  - 清偿有限性:责任财产的清偿效能受三重边界约束,即执行程序中变价措施的法定限制(如特定财产不得强制拍卖)、财产自身交换价值的客观局限,以及单一财产所能覆盖清偿责任的范围限制,不可突破财产本身价值苛责清偿义务。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逻辑:以责任财产维持为核心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确立了“责任财产界定-维持效力审查”的双向往复审查规则,核心裁判标准聚焦于是否符合责任财产维持原则。

  - 案外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需以“公平交易”为正当性基础,若其权利来源涉及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责任财产等行为,因违反责任财产维持原则,其异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 司法审查需平衡两方权益:一方面可依据责任财产维持效力,否决、矫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交易,恢复责任财产的完整状态;另一方面不得超出责任财产的交换价值范围,额外加重案外人的责任负担。

  三、责任财产维持的司法适用边界与实践要点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实践中,责任财产维持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边界,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1. 责任财产范围界定:以“强制执行程序启动时”为时间节点,确定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启动后新增财产原则上不纳入原执行案件的责任财产范畴。

  2. 处分权的限制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身不剥夺所有权人的合法处分权,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无偿赠与”等恶意方式处分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恢复责任财产原状。

  3.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执行机构通常依据财产登记信息(如不动产登记)或实际占有状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该财产可能存在“登记与实际权利不符”“附着案外人优先权”等情形,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对实体权利归属进行审理,最终判断是否属于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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